回應:14歲仔錄口供 警違規搵社工見證
從報章引述:「警方早前大規模拘捕511名佔中示威者,並要求社署派出五名社工提供協助,其中一名社工被安排作獨立見證人,助警方替一名年僅14歲的少年錄取口供。」「社署應警方要求,安排五名香港仔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助理社工主任提供協助。」
不止是社署,而是不少社福機構都有指引,訂明社工不建議在刑事偵緝及司法程序中為服務使者為獨立見證人,警方亦有內部錄取口供的指引,可是兩者存在著分別。16歲以下的青少年是必須有成年人陪同下進行錄取口供程序,未知有否指明一定要家長陪同。
這是一些警方的日常做法:
有時「無法聯絡上」家長或監護人便會聯絡有關社工到警署協助;
只要有成年人陪同便可,有時一些青少年的「成年朋友」為錄取口供程序的獨立見證人及為該青少年保釋。
社工的角色:
進行情緒支援
聯絡家長或監護人到場
堅守保密原則
避免作任何承諾
實在,社工可以於警署內為服務使用者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提供情緒支援,協助聯絡青少年的家長到警署進行錄取口供程序,或進行個案轉介工作,不應為服務使用者作刑事偵緝及司法程序內的任何見證。同時警方亦需要加強認識社工的工作及角色,避免雙方出現違規的機會,不是以臨時或特殊情況為藉口,因為錄取口供程序並非緊急及特殊(有48小時空間,可在48小時內聯絡及要求家長或監護人到警署),警方不能「求其」「省時間」,同時社署亦不能「耳仔軟」,應堅持社工價值及工作規範,理性地計算此事的緊急程度及介入目標。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707/1879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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