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舊文:情人節.被遺忘了的紀念日



情人節.被遺忘了的紀念日

今日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西方的情人節。每年不少男女、情侶、夫婦等都會藉著是日去感動一下自己心儀的「情人」,自己亦不會例外,但反思一下我們究竟為了什麼去「慶祝」情人節?還是每天都可以是情人節?我認為情人不是只得二月十四日才能去感動及慶祝,是每一天都皆可,因你都會與你的情人聯繫、共處及生活,如真的只得是日才能去慶祝的話,閣下真的需要檢討一下個人的愛情觀了。

究竟我們需要如何去「慶祝」情人節,社會媒體有數之不盡的方法讓我們「充實」地「慶祝」情人節,但動輒都需要消費,而有些更是所費不菲,是否消費主義?在乎各位如何去界定,我認為香港一向就消費主義影響下的現代社會,不少世俗的宗教節慶都會被用作市場推廣及行銷點子;故在各位為情人消費之前,可以先讀以下故事:

西洋情人節的由來.引自http://www.cses.tcc.edu.tw/~s06c33/02.htm
每年的二月十四日是西洋情人節,又名「Valentine's Day 」,其實就是為了紀念一位叫 Valentine的人。故事的起源要追朔到西元三世紀的羅馬,當時羅馬執政的君主Claudius好大喜功,不懂勤政愛民,是有名的暴君。因當時羅馬內外戰爭頻繁,為了維繫既有的權勢,立於不敗之地,Claudius強迫境內所有年齡到達指定範圍的男子,必須加入羅馬軍隊協助作戰。為進一步防範軍人不專心戰鬥,Claudius還下令全國都不准舉行結婚典禮,即使已經訂了親的人,也要立即取消婚約。對於這樣的苛政,人民敢怒不敢言,私底下卻仍然抑制不了對愛情的渴望。所以當大家輾轉聽到有一位叫 Valentine的修士,願意義務為大家主持婚禮,都非常的興奮,千里迢迢遠自各處趕來請修士證婚。原來這位 Valentine修士,因不忍見到許多情侶因為暴政關係被迫分離,決定為大家秘密主持上帝的婚禮。但是消息很快就走漏到Claudius那兒,Claudius立即派人將 Valentine逮捕,關入大牢審問。由於 Valentine始終不肯屈服認錯,很快就被處死了,Valentine 去世的那一天,正好是西元二七零年二月十四日。悲傷的人們,將 Valentine安葬於羅馬的聖普拉大教堂,為了紀念 Valentine勇敢抗爭的精神,人們也將每年的二月十四日定為Valentine的紀念日〈Valentine’s Day〉,象徵每個人都應該勇敢地追求愛情。

舊文:宗教與性傾向的我見



宗教與性傾向的我見

這星期熱門討論的事不只於政治議題,同時關於同性戀反歧視立法亦甚具爭議。雖然政府是否會有相關咨詢市民都尚未知道,我想香港是否時常需要把事件納入政治議題,倒不如各位先反思自己的想法,才作自我論述,切勿為反而反。

作為自我論述及見解,先要反思一下自己性傾向及其來源,社會規範下的性傾向為異性戀,這是自小所被培育及認知,源於社會的社教化過程及原始生理需要,同時宗教對教育及社教化的影響為之重要。宗教對性傾向的論述更為嚴厲,認為有別於聖經中論述的性傾向及性行為是有罪的,受到宗教組識、制度及社會的譴責及排斥。如以下是部份的論述: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牀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所以我們可以放膽說:「主是幫助我的,我必不懼怕;人能把我怎麼樣呢?」( 希伯來書 13:4-6)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 1:8-10)

聖經或其他宗教對性傾向及性別的論述都可以因不同的時空、地域、人物等而對社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制約及規範,如印度、泰國及歐洲國家[1]都有不同的文化及接納程度。那些典籍的論述究竟由誰去詮釋,什麼的詮釋背景及目的。

相比於性傾向,先天的「第三性別」比「後天」同性戀者所受到社會排斥及困難更甚,在香港或一些現代社會,雖應用西方的普世價值觀如人權、平等、公義等,同時習得資本主義的排他性為自己「增權」,所謂「輸打贏要」。首先社會的組成建構是來自集體行動、認知及對社會或族群認受性,涂爾幹[2]認為宗教制度如圖騰、宗廟、聖堂等為早期社會制度的模樣,當時社會及宗教領袖對事物的詮釋皆能影響社會發展及規範建構,同時當時社會制度及階級分明,亦是封建的農業及畜牧業社會,人力資源需求較為密集,主流社會規範都以人口發展為經濟發展之首,政教合一下社會規範就自然以宗教的價值觀為依歸;可是到了現代社會,政教分離,宗教對政府的影響力減弱,但對社會規範仍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在後工業的香港社會,普世價值下的人權、自由、平等、公義常常出現於媒體,我們亦為之社教化,同時亦被制度化下的中介組織建構出對別於自我立場的排他性,忽略了切身處地的同理心,忽略了公共空間下討論的理性。我們會認為人是可以有權及自由選擇個人的性傾向,即使這是規範下的越軌族群,亦需要對此維護;歧視及增權,這是維持社會平衡的功能法則,宗教組織及制度人士反對又是否只因聖經對性傾向的詮釋而作出否定,這就還看宗教領袖的詮釋了;至於沒有特別宗教信仰人士又有什麼看法,是認同要維護他們的權利免受歧視,相信只要不觸及他們或其組織利益及道德底線都會有較少的反對聲音;那被忽略的一群呢?他們仍選擇於社會的邊緣生活還是莊敬自強,為族群謀求並爭取社會規範的改變,是否需要立法去強制的維護,都由公民社會去發聲了。


[1]第三性(2012)。維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Third_gender
[2] 陳海文教授.(2007).晚期涂爾幹–社會學理論體系的完成.二十一世紀雙月刊

舊文:踏入2013的自我論述.永遠是人不是神



踏入2013的自我論述.永遠是人不是神

利益申報及引言:
自己不是一個基督徒,但認識神存在的意義。我堅信,人絕不會是神,神亦不可能授權於人管理世界,希望自己的基督徒朋友不要恨我,我明白耶穌基督意義,但同時我亦知道宗教與人及社會之間的重要相關係,要加以論述的話相信要再寫一則短評了。一段自我的宗教觀論述,我相信因果多於地獄,同時認為人縱然是一家、派、黨、宗族、社區、社會、國族及宗教之首,都無法成為我所認識的神。
自己沒有什麼政黨背景,但認識社會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堅信,只要被建構就能改變,社會制度是可以改變,但是否所有人有耐性去參與改變,還是沒有耐性的推倒重來革命,我認為需要有耐性的遂步爭取。
現代化社會是能理性化不同的社會現象,正正是理性化令神被「去魅化」。後工業社會透過消費主義物質重新魅化,讓我們走入「無盡」異化空間。在各位身處於步入資本主義晚期社會的香港,不知是否大家都心靈空虛及孤獨寂寞,需要同儕的認同及被認同,對一些人或事很快以互聯網群組化或「神化」地進行建構,而那些被神化的人和事又可以很快的被淡忘,十分「浪漫」。

人不是完人:
最近香港出現不少的「狼」「豬」「神」「教主」等之類對某些人物的建構。由於命題是說「人不是神」,當然以的稱號都是對政治及社運人物建構,他們不是神也不是動物。正如不少宗教及人文經典所言:人會犯錯,「知錯能改則善莫大焉」;「原諒別人七十個七次」。我亦明白「一次不忠百次不用」,我這裡不是要各位原諒某人的僭建行為、感情缺失、「講大話」誠信問題、飲酒駕駛;只是期望透過反思讓自己思考一下人不是完人,位高權重者更被期望是擁有「高」的道德素養,這即想起寇博(Kohlberg)的道德發展論,我仰慕德蘭修女的道德高尚而不參與政治,但這又不等於從政者代表有「高」的道德發展及素養;試問一位「忠直」人於官僚制度、議會中能夠為市民爭取到什麼?假使市民十分支持他/她,但議會及官僚制度中都得不到利益團體(不論是功能界別、建制派或泛民主派等)支持都是爭取不到什麼;那他/她需要做什麼?爭取官僚及議員們的認同,如何可以爭取?故我從不對政治參與者期望他們擁有十分高尚的道德素養,即使他們接受過高等教育及從事專業,但我認為大家都要互相尊重,不是現時「非黑即白」的二元對立,亦非「文革式」互相批鬥,未「被赤化,先自我赤化」;「即使是反對及侮辱的說話指責,我都要維護並尊重對方的發言自由」,這是當代公共空間下理性溝通的重要性。

是人不是神:
我們不能期望從政者、社運領袖是神,他們不能憑一人之力去改變社會制度,亦不能說依靠一人的帶領就能到「彼岸」。那我們究竟相信是神管治世界,還是神下的制度管治世界?試想一想,封建時代各地的帝國對地方統治由政教合一方式進行管治。現代社會的管治,政教已經分離,香港社會是特首帶領管治團隊管治香港,還是香港由已有法律認受[1](基本法[2])的政治、行政及司法制度管治香港?這是由人透過社會契約、依法管治一個地方,宗教已經對管治影響力減弱,成為中介組織。
社運領袖的「神」,是否真的「很神」?我覺得「浪漫主義」的人是吸引到不少支持,這些被建構的「神」,讓我想廟宇、教堂、商場內的神像、「ICON」或「吉祥物」,每當節日或出現相關議題事件時就會現身。當各位認為學生領袖出現改變社會,我認為大家可參考「日本六十年代的學運」後領袖們的下場及發展,他們由被「神化」去走向現實制度;香港早期社運人士亦如此,後現代的社運「神」又會如何?他們是會成為「NEET」,「被制度同化」還是
最後他們還是人,需要生活,工作發展;會老去,需要退休保障,要面對後工業社會變遷。

我們信任西方普世價值,認同香港社會「核心價值」,但什麼才是我們真正獨有的「核心價值」?我相信是「廉潔」、「獅子山精神」、「互相尊重及包容」,當大家談及相信人權、自由、平等及公義是核心價值的時候,我認為人權與自由、平等與自由、公義與人權等都會出現對立面,這些概念如何在香港社會中體現又是需要政治、行政及司法制度互相協調,我們還需觀看那些「神」又如何於此雲遊了。

參考資料:
謝登旺. (200112). 盧梭社會契約概念的探討. 三民主義學報第23 , 137-154.



[1]謝登旺. (200112). 盧梭社會契約概念的探討. 三民主義學報第23 , 137-154.
[2]《基本法》.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ttp://www.basiclaw.gov.hk/tc/facts/index.html

舊文:米字旗的悲哀.二




 非常感謝學生昨日給我的資料補充。接上回,為何會出現米字旗及龍獅旗?龍獅旗的是出現為「香港自治運動」的組織,以香港城邦獨立運動的推動組織;米字旗則為一眾懷念回歸前經濟繁榮穩定,期望香港可以回復九七前生活的市民所帶動。實在,這兩面旗均與前殖民地政府有關,這更令小弟回想印度(也是前英國殖民地)獨立史,究竟印度獨立前,英國政府及總督於當地做過什麼?聖雄甘地及其擁護者或其他勢力又做過什麼?
試細心想一想,香港的歷史背景當然與印度大有不同,共通點是曾是英國殖民地,受到宗主國的經濟剝削,生活於有限制的自由,官方語言同為英文,不是當地方言即印度語,香港為廣東話及中文繁體字,後期政府才把中文納入官方語言。那語言對國族身份建構有什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