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性傾向的我見
這星期熱門討論的事不只於政治議題,同時關於同性戀反歧視立法亦甚具爭議。雖然政府是否會有相關咨詢市民都尚未知道,我想香港是否時常需要把事件納入政治議題,倒不如各位先反思自己的想法,才作自我論述,切勿為反而反。
作為自我論述及見解,先要反思一下自己性傾向及其來源,社會規範下的性傾向為異性戀,這是自小所被培育及認知,源於社會的社教化過程及原始生理需要,同時宗教對教育及社教化的影響為之重要。宗教對性傾向的論述更為嚴厲,認為有別於聖經中論述的性傾向及性行為是有罪的,受到宗教組識、制度及社會的譴責及排斥。如以下是部份的論述: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牀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所以我們可以放膽說:「主是幫助我的,我必不懼怕;人能把我怎麼樣呢?」( 希伯來書 13:4-6)」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 1:8-10)」
聖經或其他宗教對性傾向及性別的論述都可以因不同的時空、地域、人物等而對社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制約及規範,如印度、泰國及歐洲國家[1]都有不同的文化及接納程度。那些典籍的論述究竟由誰去詮釋,什麼的詮釋背景及目的。
相比於性傾向,先天的「第三性別」比「後天」同性戀者所受到社會排斥及困難更甚,在香港或一些現代社會,雖應用西方的普世價值觀如人權、平等、公義等,同時習得資本主義的排他性為自己「增權」,所謂「輸打贏要」。首先社會的組成建構是來自集體行動、認知及對社會或族群認受性,涂爾幹[2]認為宗教制度如圖騰、宗廟、聖堂等為早期社會制度的模樣,當時社會及宗教領袖對事物的詮釋皆能影響社會發展及規範建構,同時當時社會制度及階級分明,亦是封建的農業及畜牧業社會,人力資源需求較為密集,主流社會規範都以人口發展為經濟發展之首,政教合一下社會規範就自然以宗教的價值觀為依歸;可是到了現代社會,政教分離,宗教對政府的影響力減弱,但對社會規範仍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在後工業的香港社會,普世價值下的人權、自由、平等、公義常常出現於媒體,我們亦為之社教化,同時亦被制度化下的中介組織建構出對別於自我立場的排他性,忽略了切身處地的同理心,忽略了公共空間下討論的理性。我們會認為人是可以有權及自由選擇個人的性傾向,即使這是規範下的越軌族群,亦需要對此維護;歧視及增權,這是維持社會平衡的功能法則,宗教組織及制度人士反對又是否只因聖經對性傾向的詮釋而作出否定,這就還看宗教領袖的詮釋了;至於沒有特別宗教信仰人士又有什麼看法,是認同要維護他們的權利免受歧視,相信只要不觸及他們或其組織利益及道德底線都會有較少的反對聲音;那被忽略的一群呢?他們仍選擇於社會的邊緣生活還是莊敬自強,為族群謀求並爭取社會規範的改變,是否需要立法去強制的維護,都由公民社會去發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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